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邱型军、陈俊义
辞去绩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
(2023年12月29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十五次会议通过)
因工作岗位变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,决定接受邱型军、陈俊义辞去绩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,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